(2013)芙执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2013-1458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军,邬小春,匡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458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军。被执行人邬小春。被执行人匡伟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民一字第02275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邬小春、匡伟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邬小春、匡伟明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邬小春、匡伟明的存款、收入110152.55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蒋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