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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高丽娟诉朱忠明袁海林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丽娟,朱忠明,袁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保字第86号申请人高丽娟,女,1987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朱忠明,男,1973年11月01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系鲁RW62**号低速自卸货车司机。被申请人袁海林,住山东省东明县,系鲁RW62**号低速自卸货车登记车主。申请人称:2013年10月24日18时许,朱忠明驾驶登记车主为袁海林的鲁RW62**号低速自卸货车,沿武胜桥至赵寨村东西公路由西向东右转弯时与停在路边高丽娟骑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事故,致使高丽娟受伤。经东明县交警大队认定,朱忠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高丽娟无事故责任。申请人高丽娟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朱忠明驾驶登记车主为袁海林的鲁RW62**号低速自卸货车,申请人以现金2万元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丽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朱忠明驾驶登记车主为袁海林的鲁RW62**号低速自卸货车至东明县易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宫金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彦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