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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法民初字第027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许秀林与重庆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3)合法民初字第02755号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秀林,重庆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法民初字第02755号原告许秀林,女,汉族,务农,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委托代理人麻时红,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核心区,组织机构代码69390589-9。法定代表人张景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山,男,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建荣,男,汉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秀林诉被告重庆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许秀林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秀林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许秀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秀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许秀林负担。审判员  秦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孙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