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方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方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中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开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5月18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31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现押怀化市看守所。辩护人向网,湖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中方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中检刑诉(201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谷若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春贵、人民陪审员肖佐茹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陈阵担任记录。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潭、被告人黄某某及辩护人向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6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从广东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购得冰毒一包及8粒红色的麻古。次日,被告人黄某某携带所购得的毒品乘坐一辆车牌号为粤S924**的由东莞开往达州的大巴车,23时许,大巴车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中方收费站出口时,公安民警从黄某某所坐的座位前方头枕套内查获甲基苯丙胺毒品冰毒一包共24.5克及甲基苯丙胺毒品麻古8粒共0.7克,上述物品均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持有。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提取、称量笔录,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毒品冰毒及麻古共计25.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抓获经过、常口信息、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提取、称量笔录,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毒品冰毒及麻古共计25.2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8日起至2014年5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谷 若审 判 员 杨春贵人民陪审员 肖佐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