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莲商初字第18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刘琨与李德献、朱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琨,李德献,朱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1840号原告:刘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蓝薇璐。被告:李德献,被告:朱伟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琨与被告李德献、朱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琨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刘琨负担。审 判 长 吴文波审 判 员 周新云人民陪审员 金小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