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牌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沈淑萍与边幼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淑萍,边幼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民初字第346号原告:沈淑萍。委托代理人:蒋松益。被告:边幼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淑萍与被告边幼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淑萍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边幼芳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沈淑萍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边幼芳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淑萍撤回对被告边幼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淑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