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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执字第6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王云贵申请执行李有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贵,李有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641-2号申请执行人王云贵,男,汉族,住泸县太伏镇。被执行人李有群,女,汉族,住泸县福集镇。关于王云贵申请执行李有群租赁合同案,(2013)泸泸执字第641-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有群在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7400元至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天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杜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