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一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市自来水第二工程公司直属工程部与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y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自来水第一工程公司直属工程部,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0156号原告西安市自来水第一工程公司直属工程部。法定代表人王益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金龙,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滕麟。本院于2012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西安市自来水第二工程公司直属工程部与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市自来水第二工程公司直属工程部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自来水第二工程公司直属工程部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自来水第二工程公司直属工程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西安市自来水第二工程公司直属工程部。审 判 长 成根平审 判 员 寇永利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马月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