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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执恢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任耀辉与王冬季、曹芳丽、宝鸡连山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耀辉,王冬季,曹芳丽,宝鸡连山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恢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任耀辉,男,生于1956年3月20日,汉族,退休工人,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王冬季,男,生于1977年10月10日,汉族,农民,系宝鸡连山牧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委托代理人马乖书,男,生于1952年2月27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被执行人曹芳丽,女,生于1979年12月28日,汉族,农民,系宝鸡连山牧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系王冬季之妻。被执行人宝鸡连山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胥家村。法定代表人王冬季,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任耀辉与王冬季、曹芳丽、宝鸡连山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157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冬季、曹芳丽、宝鸡连山牧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案在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以草料和财产抵顶执行了:借款本金290000元、调解书中载明利息70000元、案件受理费39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90元、草料评估费2000元、后期新生利息30000元、财产评估费12000元、拍卖费500元、场地看护人工费91200元、水电费2730元及本案执行费4550元,共计512343元,执结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157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肖仓孝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田迎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