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8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杨维斌犯强奸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维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8102号罪犯杨维斌,男,1974年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3日以(2000)淮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杨维斌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007年5月、2009年11月先后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五个月、一年九个月,我院于2011年11月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3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维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7月至2013年8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维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杨维斌获得六个行政奖励,依法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其刑期止日为2015年9月25日,至本裁定裁定之日不足二年,故应对其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维斌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