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刑执字第010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高长龙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长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098号罪犯高长龙,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文盲,安徽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月11日作出(1994)阜中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长龙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高长龙服判不上诉,同案被告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5月17日作出(1995)皖刑终字第12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高长龙的定罪处刑。2000年8月24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8年5月13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6月7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0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高长龙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高长龙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于2013年1月19日因私藏剩饭被扣分处理。经批评教育后,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长龙在服刑期间,曾因违纪被记过处分,经批评教育后,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生产中,能服从分配,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阜阳市颖东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出具了《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长龙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止)至2016年10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