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法财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武城华兴集团棉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城华兴集团棉业有限公司,吴永雷、季显微、吴九魁,巴楚县震华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法财保字第26号申请人:武城华兴集团棉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吴永雷、季显微、吴九魁被申请人:巴楚县震华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武城华兴集团棉业有限公司因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巴楚县震华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700000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巴楚县震华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700000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生效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董焕林审判员 杜国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学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