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常红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汪树明与浙江正方园工艺品有限公司、泮苏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树明,浙江正方园工艺品有限公司,泮苏良,樊忠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常红商初字第136号原告:汪树明。委托代理人:姜文胜。被告:浙江正方园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泮苏良。被告:泮苏良。被告:樊忠豪。原告汪树明与被告浙江正方园工艺品有限公司、泮苏良、樊忠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汪树明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树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树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94元,减半收取3197元,由原告汪树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造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