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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付永峰与蔡信添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永峰,蔡信添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叶献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核稿人温觉忠2013年11月15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潘晓东2013年11月15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469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469号原告付永峰,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被告蔡信添,男,1976年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永峰诉被告蔡信添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协议,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永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2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76元。审判员温觉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潘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