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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3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3168号原告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原告母亲。被告李某某,男。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11年11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被告经常借故对其进行殴打,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11年11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有时口角,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崔新梅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