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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红民一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21-03-31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红民一初字第1258号原告胡某,男,汉族,1983年6月22日生,住新乡。被告李某,女,汉族,1977年2月20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风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胡某承担。审判员  刘向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刘啸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