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红民一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21-03-31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红民一初字第1258号原告胡某,男,汉族,1983年6月22日生,住新乡。被告李某,女,汉族,1977年2月20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风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胡某承担。审判员 刘向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刘啸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