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2-15

案件名称

刘英与合川区人民政府撤销经营权证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重庆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唐远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178号原告刘英,女,汉族,1988年2月26日出生。被告重庆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乔明佳,区长。第三人唐远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英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要求撤销第三人唐远英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为了有利于解决原告因土地而产生的纠纷,本案适宜由原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刘兴旺代理审判员  罗 红人民陪审员  王传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卓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