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全民一初字第01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臧伟与彭永斌、杜园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伟,彭永斌,杜园园,章秀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1292号原告:臧伟,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员工,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彭永斌,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杜园园,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章秀蓉,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臧伟与被告彭永斌、杜园园、章秀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25元,撤诉减半收取36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杨少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