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翔执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潘建新与雷周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建新,雷周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305号申请执行人潘建新。被执行人雷周卷。潘建新诉雷周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建新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雷周卷归还其借款66000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72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雷周卷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凤翔民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师海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