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执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郎环江、黄文英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环江,黄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1136号申请执行人郎环江,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执行人黄文英,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本院依据三河市人民法院(2012)三民初字第431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郎环江与黄文英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住所和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广成审 判 员 肖金章代理审判员 吴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