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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崖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建与倪学荣、鞠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倪学荣,鞠静,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荣崖商初字第37号原告刘建。委托代理人董树科,荣成埠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学荣。被告鞠静。被告鞠伟。被告鞠静、鞠伟之委托代理人倪学荣,系鞠静、鞠伟之母。原告刘建与被告倪学荣、鞠静、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董树科,被告倪学荣、倪学荣并作为被告鞠静、鞠伟之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倪学荣与其夫鞠目礼(即被告鞠伟、鞠静之父)系夫妻关系。2008年至2009年期间,鞠目礼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69750元。2011年7月,鞠目礼因意外事故死亡,被告倪学荣作为共同债务人,各被告系鞠目礼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对上述债务按法律规定承担偿还责任。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975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支付4975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20000元借款。被告辩称,鞠目礼生前从未说过接原告款,不存在借款事实,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倪学荣与鞠目礼原系夫妻关系,2002年3月19日经本院调解离婚。被告鞠静、鞠伟系倪学荣与鞠目礼婚生子女。鞠目礼生前系建筑工程队负责人,其与原告相识。2011年7月,鞠目礼在荣成市东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时触电身亡,荣成市东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鞠伟、鞠静355694.29元死亡赔偿金。原告于2013年5月16日持四张借条向本院提起诉讼,该四张借条分别是:2008年2月2日借款10000元、2008年3月1日借款4000元、2008年3月15日借款2000元、2008年7月6日借款4000元,借条上均有“鞠目礼”签名。被告对鞠目礼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原告当庭申请对鞠目礼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本院到荣成市东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调取了鞠目礼领取工资款的签名作为鉴材样本。经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借条上鞠目礼的签名与样本中的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被告对此鉴定意见仍不认可,但并未提交反驳证据。另查,原告不能举证证明鞠目礼有无遗产,但主张鞠伟、鞠静领取的死亡赔偿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并由被告在死亡赔偿金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被告不承认鞠目礼有遗产可以继承,同时也不认可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来清偿债务。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鞠静和鞠伟为荣成市东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到死亡赔偿金及保证处理好所发生的一切法律纠纷的保证书、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上的签名,经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与本院提取的样本鞠目礼签名系一人所写,故可以认定借条的真实性,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成立。鞠目礼对本案讼争债务负有偿还义务。被告倪学荣已于2002年3月19日与鞠目礼离婚,原告起诉的借款发生在2008年倪学荣与鞠目礼离婚之后,倪学荣与鞠目礼离婚后不存在夫妻关系,故该债务不属于倪学荣的夫妻共同债务;同样因为倪学荣不是鞠目礼的妻子,对鞠目礼的遗产没有继承权,故原告要求倪学荣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不妥,本院不予支持。鞠目礼去世后,其继承人应当在所继承遗产价值的范围内承担相应债务,故鞠目礼是否有遗产及遗产价值是本案争议焦点。就庭审查明的事实,现在可以确定鞠静、鞠伟只得到了鞠目礼的死亡赔偿金,被告鞠静、鞠伟对是否还继承了鞠目礼的其他遗产不予认可,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关于鞠目礼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及鞠静、鞠伟是否应当用死亡赔偿金来偿还债务的问题。其一,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鞠目礼死亡后发生的,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其二,死亡赔偿金本质上属于对死者未尽生命以及死者近亲属的精神补偿,属于人身性质的补偿,其利益归属最终应由死者近亲属专属享有,其他人均不得侵犯。故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鞠目礼的个人遗产,要求鞠静、鞠伟用死亡赔偿金偿还债务不妥。但鞠静、鞠伟是否还继承了其他遗产,目前无法查明,如鞠静、鞠伟继承了鞠目礼其他遗产,其有义务在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原告要求鞠静、鞠伟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原告申请撤回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鞠静、鞠伟在继承鞠目礼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刘建借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建对被告倪学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鉴定费4000元,由被告鞠静、鞠伟在继承鞠目礼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夕川审 判 员  慈方铭代理审判员  梁国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玲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