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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王俊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萍,宋秋明,夏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747号申请执行人王俊萍,女,汉族,1977年9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宋秋明,男,汉族,1977年8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夏纯,女,汉族,1984年7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2)深福法执字第642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及布控了被执行人宋秋明名下粤B287**车辆。现被执行人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出具了结案申请书,确认本案债务已清偿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秋明名下粤B287**车辆的查封及布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卫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嘉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