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执一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胡良才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良才,邹平县兴华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邹执一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胡良才。被执行人邹平县兴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传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胡良才与被执行人邹平县兴华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邹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邹劳人仲字(2013)第10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按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邹劳人仲字(2013)第10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立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赵 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刘云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