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四(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正荣与上海众兴劳务有限公司、上海易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荣,上海众兴劳务有限公司,上海易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四(民)初字第805号原告王正荣,男,195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许勇,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李辉,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上海众兴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北区。法定代表人赵美芬,经理。被告上海易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葛卫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海琴。上列当事人间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陈曰良代理审判员 周秋华人民陪审员 沈加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王芙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