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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吴某与崔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665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崔某,1967年11月初。本院在执行吴某申请执行吴显威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显威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长民初字第93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期间的赡养费72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国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