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四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北京鸿达以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安听者有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鸿达以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听者有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508号原告北京鸿达以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军安委托代理人鲁超美被告西安听者有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蓓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鸿达以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听者有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鸿达以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鸿达以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鸿达以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鸿达以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任华审 判 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郝海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闫雯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