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0049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冯斌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斌权,中铁北部湾新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金新明,张会,中铁北部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00495-2号申请执行人冯斌权,河北唐县华盛建筑劳务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铁北部湾新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西二环南路107号。法定代表人金新明,董事长。第三人金新明,男,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中铁北部湾新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股东,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佐村镇山合村后王116号。第三人张会,中铁北部湾新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股东。第三人中铁北部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北部湾新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股东,住所地南宁市高新七路2号正鑫科技园实验楼第2层C座05号。法定代表人罗茂财。有关冯斌权与中铁北部湾新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明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西民三初字第00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明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第三人金新明、张会、中铁北部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系新明公司的开办股东,且开办时有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金新明、张会、中铁北部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三股东在各自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分别为金新明4212万元;张会1080万元;中铁北部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5508万元)对申请执行人冯斌权承担责任,履行(2012)西民三初字第003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如杰审判员 武冀海审判员 季 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柴兴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