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子法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张艳宁与朱延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宁,朱延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子法执字第00078号被申请人张艳宁,又名张延宁,男,1981年4月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朱延萍,男,1967年7月1日生,汉族。张艳宁与朱延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1)子民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由被申请人朱延萍支付申请人张艳宁工程款36606.2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2500元由被申请人朱延萍承担。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朱延萍于2013年11月8日全部履行完毕,并承担了执行费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1)子民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南有强审判员 杜存洲审判员 杨晓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薛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