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民终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5-01
案件名称
吴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拟稿纸案号:(2013)浙温民终字第1670号密级:签发:审核:会签:拟稿单位(人):校对人:印刷份数诉讼文书标 题 民 事 裁 定 书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浙温民终字第16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上诉人吴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3)温瑞民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吴某要求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吴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宗波审 判 员 刘宏杰审 判 员 郑文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蔡瑞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