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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8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赵某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8071号罪犯赵某,男,199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以(2010)阜刑初字第006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3日以(2008)皖刑终字第04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赵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3月至2013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情况证明、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故意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