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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初字第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某某中心与杨凌某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某某中心,杨凌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783号原告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某某中心。住所地:杨陵区神农路。法定代表人崔汉涛,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万某某,该中心工作人员。被告杨凌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火炬园。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某某中心与被告杨凌某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某某中心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某某中心提出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某某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30元,减半收取23115元,由原告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某某中心承担。审 判 长  徐 萌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人民陪审员  曹 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