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刑执字第01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赵焦梅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焦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183号罪犯赵焦梅,女,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日作出(2011)田刑初字第00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焦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赵焦梅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淮刑终字第001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赵焦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焦梅在服刑期间,自入监改造以来,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焦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焦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