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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民申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与浙江恒信船舶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浙江恒信船舶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0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负责人:颜峰。委托代理人:荣继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恒信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光耀。再审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恒信船舶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台商终字第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培良代理审判员  钱晓红代理审判员  方小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