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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靖刑初字第107号公诉机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绰号“黑子”),男,1969年5月8日出生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29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下称靖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1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德玖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桢、刘炀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石晓鹏担任记录。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凯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杨某某用盗窃来的一台海信牌液晶电视机来到被告人杨某某家中,用电视机找被告人换取海洛因吸食。当晚,被告人杨某某将一个约重0.1克的海洛因小包交给杨某某。第二天,杨某某再次找被告人杨某某要了一个约重0.1克的海洛因小包。2、2013年6���份一天,杨某某用盗窃来的一台联想牌台式电脑找被告人杨某某,用电脑换取海洛因吸食。被告人杨某某将一个约重0.1克的海洛因小包交给杨某某。3、2013年6月份的一天,杨某某骑着一台济南轻骑牌男式摩托车来到被告人杨某某家中,用摩托车找被告人换取海洛因吸食。当日,被告人杨某某将一个约重0.1克的海洛因小包交给杨某某。几天后,杨某某再次找被告人杨某某要了一个约重0.1克的海洛因小包。2013年7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被靖州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其家中查获海洛因1.78克。到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从被告人杨某某家里扣押的海信液晶电视机、联想电脑、济南轻骑牌男式摩托车、毒品海洛因物证(照片)及报警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毒品称量记录;物证检验报告;证人杨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具有的量刑情节,理由成立,建议的量刑幅度恰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谢德玖人民陪审员  陈 桢人民陪审员  刘 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石晓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