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枝江执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枝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云乐、王建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枝江执字第00605号申请执行人枝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迎宾大道26号。法定代表人余祥林,理事长。被执行人肖云乐,无业。被执行人王建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09)枝民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收入,限额676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