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7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卞术江与河北冀京建筑业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术江,河北冀京建筑业服务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7691号原告卞术江,男,1956年9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亦飞,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冀京建筑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街**号。法定代表人范建昌,主任。委托代理人曹凤伟,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卞术江与被告河北冀京建筑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河北冀京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卞术江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9月1日签订《聘用合同书》,注明被告地址位于丰台区蒲安北里3号楼,电话6763****是北京号码,现在仍能打通。原告的工作岗位为财税科。2007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再次签订《聘用合同书》,亦注明被告地址位于丰台区蒲安北里3号楼。上述合同足以证明原告的实际工作岗位所在地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丰台区。1999年3月3日至2005年8月,原告一直在河北省驻北京建筑队伍管理处工作,当时的主任为王满堂,工作地点位于丰台区蒲安北里3号楼。2005年5月26日,河北省驻北京建筑队伍管理处成立被告单位,属于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原告工作地址所在的丰台区蒲安北里3号楼的房屋产权人为河北省驻北京建筑队伍管理处。原告就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丰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书与事实不符,且程序违法。该决定书仅加盖丰台仲裁委员会印章,没有仲裁员签名,违反法定程序。2012年3月20日至2013年4月14日期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被告在原告医疗期未满的情况下将原告违法辞退。综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6188元;2、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5月2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4125元;3、社保费用补偿72000元;4、医疗费9037元。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中,卞术江以河北冀京中心为被申请人向丰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丰台仲裁委员会以该委无管辖权为由,作出京丰劳仲字(2013)第1289号决定书,决定:驳回卞术江的仲裁申请。故卞术江与河北冀京中心之间的劳动争议,未经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先行裁决,其起诉不符合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法定程序。故对卞术江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卞术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闻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曲晓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