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法执字第0009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重庆金盾知识产权公司与党现敏著作权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党现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法执字第00091-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00237-3。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号****号。法定代理人彭馨,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杜凯,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党现敏,男,汉族,系合阳县西环路翡翠名都娱乐城(翡翠名都KTV)经营者,住合阳县西环路南段路西。申请执行人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党现敏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的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法民三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党现敏未按照生效判决书指定的期限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9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党现敏履行判决义务107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5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及执行费75元,共计11575元。2013年8月28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同日向被执行人党现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党现敏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扣划了11575元,其中给付申请执行人11500元,75元缴纳了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法民三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文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