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民初字第17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徐州晟禾星邺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晟禾星邺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朱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1749号原告徐州晟禾星邺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三环东路金狮小区南隔壁。法定代理李敏。委托代理人王玉,女,1975年1月27日生,汉族。被告朱浩,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州晟禾星邺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晟禾星邺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徐州晟禾星邺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守忠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人民陪审员 路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晓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