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东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钱小震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小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东刑初字第54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小震。2008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9月25日被抓获,同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同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东检刑诉(2013)1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小震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健芳出席法庭。被告人钱小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钱小震至宁波市江东区甬港北路58号MILAI服饰店,采用液压钳剪锁的方式进入室内,在一楼窃得九条裙子(价值人民币1929元)、两件风衣(价值人民币760元)和若干挂件饰品(无法鉴定),在二楼窃得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00元)、一部联想手机(价值人民币384元)、三件男式上衣(价值人��币1885元)、两只手包(价值人民币820元)、一只钱包(价值人民币360元)和一只拎包(无法鉴定),在一楼和二楼的展示柜中窃得两件化妆品(无法鉴定)。2013年9月25日,被告人在本市江北区洪塘工业园区蓝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内被抓获。案发后,笔记本电脑和联想手机被追回,已归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购货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检查笔录,前科判决书,价格鉴定意见书,手印鉴定书,现场检查记录,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小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钱小震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赃物已追回,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钱小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14年6月24日止。)二、犯罪工具:压力钳一把,予以没收;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并归还被害人。以上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郎素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全闻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