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刑执字第01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李太芹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太芹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192号罪犯李太芹,女,46岁,彝族,文盲,云南省云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0年9月21日作出(2010)沪铁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太芹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各被告人退出非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李太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太芹在服刑期间,自入监改造以来,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太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太芹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