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刑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陈某甲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1241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4月26日被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辩护人王甲。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1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王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东阳市建设工程甲安甲督站(下简称市质安站)系东阳市建筑业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负责对全市在建工程的质量和某某进行监督检查。2012年2月6日前,市质安站内设安乙,负责对全市除市政工程以外的在建工程的安甲督工作。市质安站分管安甲管某作的副站长陆某、安乙科长郭某某、安乙工作人员被告人陈某甲和潘某某组成某某监督组,对全市除市政工程以外的在建工程进行开工审查和日常安甲督工作。市质安站对在建工程开工审查后,出具《东阳市建设工程甲安甲督书》,委派该工程的质量监督员和某某监督员,分别负责该工地质量监督和某某监督工作。2012年2月6日,市质安站工程科、安乙、市政科变更合并为质安一科、二科、三科。2011年7月25日,市质安站委派被告人陈某甲为本市画水镇竹溪工业园区安某服饰有限公司(下简称安某服饰)厂房的安甲督员。2011年11月中旬,安某服饰厂房工地安装了一台物料提升机用于运送沙某,该物料提升机未经安全检测合格即投入使用,安全防护存在诸多隐患,且操作人员没有特种设备操作证书。2011年12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和陆某、潘某某到安某服饰综合楼开工审查时,被告人陈某甲工作不认真,没有到相邻的安某服饰厂房工地履行日常检查的安甲督职责,对于该工地正在使用的物料提升机明显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操作人员无证操作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2011年12月23日上午,安某服饰厂房施工人员卜某某无操作资格证,操作存在安全隐患的物料提升机,导致工人张乙从该物料提升机井架内坠落至底部,头部撞击至物料提升机底部的钢梁,致其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陈某甲作为安某服饰厂房工地的安甲督员,具体负责对该工地的安甲督,因其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履行日常安甲督职责,致使该工地一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陆某、郭某、吴某、陈某乙、韩某、蒋某、顾某某、张丙、王乙、孔拥军、李某某、韩乙的证言、关于调整部分市属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通知、关于明确东阳市建设工程甲安甲督站工作职能的通知、单位基本情况、关于合并站有关科室的通知、任职通知、岗位职责、劳动合同、建设工程乙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甲管理条例、东阳市建设工程乙生产管理暂行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之勘验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事故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东阳市建设工程甲安甲督书、登记表、备审表等、金华市建设工程丙设备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东阳市建设工程甲安甲督检查整改通知单、建设工程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检测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检察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一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本案安全事故的发生,与施工方明知不合格设备仍投入使用且让无操作资格的人员操作专业设备、管理方管理不到位及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均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被告人陈某甲负责监管某程数量较多,虽不是被告人陈甲不认真履行安甲督员职责的理由,但犯罪情节有所区别;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陈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辩护人王甲据上所提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保护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兰蔚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人民陪审员 张立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 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