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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刑执字第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杨龙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龙

案由

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091号罪犯杨龙,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安徽省泗县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安徽军事法院于2006年11月21日作出(2006)军宁皖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追缴非法所得1236431.53元,其中赃款65万元返还原单位,其余586431.53元上缴国库;剥夺被告人杨龙上尉军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2月3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0月16日提出假释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杨龙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龙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记功、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生产中,能服从分配,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泗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出具了《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龙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