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执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赵凯明与辛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凯明,辛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893号申请人赵凯明。被执行人辛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凯明与被执行人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涉案的房产经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双方当事人同意以拍卖保留价以物抵债,抵债后仍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3)乐民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田洪伟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梁瑞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