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知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博库网络有限公司、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122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诗灵。委托代理人:李欣。被告:博库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冲。委托代理人:胡莉。被告: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臣。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昱特公司)为与被告博库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库公司)、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富昱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欣,博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莉到庭参加诉讼。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富昱特公司诉称: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IMAGEMORECo.Ltd,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致力制作全球顶尖数字影像内容及影音素材,通过www.imagemore.com.tw专业影像图库网站,推动亚洲创意影音内容营销全球,Imagemore创意图库为富尔特公司自制自有品牌。富昱特公司作为富尔特公司设立于大陆的台商独资企业,依据授权,享有相关图像素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行使索赔权。两被告未经授权,在其出版销售的《会喝才健康》、《会睡才健康》、《计算机应用基础(修订版)(专科起点本科)》等书中使用了富昱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4张摄影作品(编号:19633081、12259012、A105044、A112060)。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含有本案涉诉侵权摄影作品的图书;2、赔偿富昱特公司侵权赔偿金人民币32000元及合理费用2000元(律师费),共计34000元;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富昱特公司当庭放弃“请求判令博库公司赔偿富昱特公司侵权赔偿金人民币32000元及合理费用2000元(律师费),共计34000元”的诉讼请求。富昱特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沪公协核字第0000927号“台湾地区公(认)证书核对证明”,证明富昱特公司经富尔特公司授权,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相关图像,并得以自己的名义索赔。2.沪公协核字第0000169号“台湾地区公(认)证书核对证明”,证明imagemore.com.tw为富尔特公司官方网站。3.富尔特公司网站作品打印件及作品底片,证明富尔特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展示涉案图片,申明其为版权人。4.含有涉案作品的图书,证明两被告未经授权在其出版销售的图书中使用了富昱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5.购书发票及明细,证明富昱特公司购买涉案图书的事实。6.(2012)宁石证经内字第161号公证书(三份销售合同),证明富昱特公司作品的市场售价及其可期待利益。7.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证明合理费用支出情况。博库公司辩称:博库公司是一家具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网络发行)经营资质的企业。公司经营的出版物均由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核定的具有出版物出版资质单位提供,产品来源正规、合法。作为流通企业,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相关条例,其只对出版物经营渠道的合法性负责,没有权利也没有责任和义务去辨别经营的每一本出版物的内容是否侵权。博库公司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答辩状或证据。因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当庭质证权利,视为其对富昱特公司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博库公司无意见,但认为证据5系博库公司开具给个人的。本院审查后作出如下确认:1、证据1-3,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富尔特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的事实。2、证据4、5,本院经审查确认其证据效力,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在博库公司销售涉案图书的事实。3、证据6,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公证书中三份销售合同涉及的图片并非涉案图片,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确认。4、证据7,本院认为,《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相互印证,结合富昱特公司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的实际情况,可以证明富昱特公司委托律师诉讼并实际产生律师费用的事实,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的事实为:域名为www.imagemore.com.tw的网站为富尔特公司注册所有,为该公司于1999年12月13日申请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1月23日止。2010年11月15日,富尔特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确认富昱特公司有权就其展示于www.imagemore.com.tw等网站上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影像素材等作品行使相应权利,具体授权含:富昱特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影像素材等作品的权利;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授权委托书》签订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授权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上述网域名称注册证明及授权文件依法经过了公证认证。富尔特公司网站www.imagemore.com.tw上显示图片编号分别为“19633081、12259012、A105044、A112060”的四张图片,每张图片上均有“IMAGEMORE”水印、拍摄日期(分别为2006年、2000年、2000年、2001年)以及富尔特公司享有上述图片版权的声明。富昱特公司提交了与上述图片对应的作品底片。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博库公司销售的《会喝才健康》、《会睡才健康》、《计算机应用基础(修订版)(专科起点本科)》三本书使用了四张富昱特公司主张权利的图片,具体为:《会喝才健康》第46页使用编号“19633081”的图片、第133页使用编号“12259012”的图片;《会睡才健康》第101页使用编号“A105044”的图片;《计算机应用基础(修订版)(专科起点本科)》封面(包括内附光碟封面)使用编号“A112060”的图片。经庭审比对,富昱特公司认为涉案图书中使用的图片与富昱特公司主张权利的图片相同,其中《计算机应用基础(修订版)(专科起点本科)》封面图片系对编号“A112060”的图片进行剪裁所得,其主体鼠标的形状、鼠标线路径及拍摄角度等细节方面均相同;博库公司当庭不发表比对意见,视为放弃发表比对意见。2012年9月22日,富昱特公司与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律师李欣作为本案代理人。富昱特公司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庭审中,富昱特公司确认涉案图书均系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发行并提供给博库公司。另查明,《会喝才健康》单价13元,《会睡才健康》单价13元,《计算机应用基础(修订版)(专科起点本科)》单价36元。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富昱特公司是否为本案的适格主体;二、博库公司、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是否构成侵权;三、如构成侵权,博库公司、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关于焦点一,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涉案图片均系借助相机在胶卷上记录静物或人物形象,属于摄影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富尔特公司网站www.imagemore.com.tw的涉案摄影作品上有“IMAGEMORE”的水印,即富尔特公司的署名,标注了版权申明,结合富昱特公司提交的作品底片,可以认定富尔特公司是涉案四张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富尔特公司网站显示涉案作品的拍摄时间均在2000至2006年间,涉案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期内,富尔特公司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富尔特公司对富昱特公司的授权,富昱特公司取得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权利,并有权以自身名义对已经存在的及尚未发生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故富昱特公司依法享有诉权。关于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经庭审比对,本院认为,1、《会喝才健康》第133页使用的图片与富昱特公司主张权利的编号“12259012”的图片构成元素、各构成元素比例及拍摄角度均相同,《会睡才健康》第101页使用的图片与富昱特公司主张权利的编号“A105044”的图片构成元素、人物表情及姿态、各构成元素比例及拍摄角度均相同,且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未提供其使用图片的合法来源。故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未经许可,在其出版的《会喝才健康》、《会睡才健康》中使用了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两张摄影作品,构成侵权。2、《会喝才健康》第46页使用的图片与富昱特公司主张权利的编号“19633081”的图片比对,其拍摄背景物品、主体人物表情及姿态、拍摄角度、物品比例等均相同,仅主体人物面前摆设的物品不同,《会喝才健康》第46页使用的图片主体人物面前摆设一台酸奶机及牛奶瓶若干,而富昱特公司主张权利的编号“19633081”的图片主体人物面前摆设一茶壶,故本院认为,《会喝才健康》第46页使用的图片系在富昱特公司主张权利的编号“19633081”的图片基础上消除水印并进行剪裁、覆盖等编辑后获得,且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未提供其使用图片的合法来源,故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未经许可,在其出版的《会喝才健康》中使用了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编号“19633081”的摄影作品,构成侵权。3、《计算机应用基础(修订版)(专科起点本科)》封面(包括内附光碟封面)使用的图片与富昱特公司主张权利的编号“A112060”的图片比对,鼠标后的背景不同,《计算机应用基础(修订版)(专科起点本科)》封面使用的图片系以键盘及数码图像为背景,而富昱特公司主张权利的编号“A112060”的图片系以若干本书为背景。本院认为,虽然背景不同,但两幅图片中的鼠标的形状、鼠标线弯曲延伸方向、拍摄角度均相同,《计算机应用基础(修订版)(专科起点本科)》封面使用的图片系在富昱特公司主张权利的编号“A112060”的图片基础上消除水印并进行剪裁、覆盖、倾斜等编辑后获得,且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未提供其使用图片的合法来源,故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未经许可,在其出版的《计算机应用基础(修订版)(专科起点本科)》中使用了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编号“A112060”的摄影作品,构成侵权。关于焦点三,博库公司作为涉案图书的销售商,销售侵权图书,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故富昱特公司要求博库公司停止销售含有涉诉侵权摄影作品图书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作为富尔特公司的授权人,富昱特公司要求要求广播大学出版社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因富昱特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供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或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因侵权所获得的具体利益的有效证据,本院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涉案作品的拍摄内容及图片的独创性、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侵权行为的性质及侵权所造成的影响、富昱特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作品拍摄时间为2000年至2006年,数量为四张;(2)富昱特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2000元;(3)涉案图书出版于2007年至2009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博库网络有限公司、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含有涉案四张摄影作品(编号:19633081、12259012、A105044、A112060)的图书;二、被告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元(包括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由被告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50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0元。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0000515001;开户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审 判 长 王江桥代理审判员 王 昭人民陪审员 陈桂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书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