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18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李炼与彭平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炼,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1893号申请人:李炼。申请人:彭平,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炉观镇石砰村第二村民小组40号。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李炼、彭平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李炼、彭平劳动纠纷,于2013年8月10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李炼当面向乙方赔礼道歉;二、乙方彭平一次性支付甲方李炼现金500元;三、甲、乙双方不得再为此事发生其他纠纷;四、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产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申请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炼、彭平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玉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梁晓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