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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房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746号原告房某某,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张某某,女,1972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房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显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姚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