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房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746号原告房某某,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张某某,女,1972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房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显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姚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