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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民初字第05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高维林与胡志荣、胡志刚、谢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初字第05103号原告高维林,男,汉族,神木县人。被告胡志荣,男,汉族,神木县人。被告胡志刚,男,汉族,神木县人。被告谢长良,男,汉族,神木县人。我院受理原告高维林与被告胡志荣、胡志刚、谢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本庭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维林撤回本案的起诉。审判员  宋源远���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