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与刘运霞、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刘运霞,刘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265号原告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田村办事处郜家庄。法定代表人韩书玉,主任。委托代理人韩志钢,男,该库综合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单祖宏,男,该库综合科法律联络员。被告刘运霞,女,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刘锋,男,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诉被告刘运霞、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刘锋所有的桑塔纳牌轿车一辆(车牌号:豫ELLx**),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锋所有的桑塔纳牌轿车一辆(车牌号:豫ELLX**),查封期间,允许被告刘锋使用并由其负责维护保养,但不得进行买卖、抵押、质押、转让、变卖、赠与等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兴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任建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