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凉执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陆发红与王兵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发红,王兵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凉执字第822号申请执行人陆发红,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委托代理人郭京安,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被执行人王兵山,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本院在执行陆发红与王兵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兵山应按调解书确定将合伙投资承租经营的武威市凉州区沙井巷“食客天下美食汇”完整交付申请执行人陆发红管理、经营、收益、使用,并负担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陆发红已主动给付被执行人王兵山投资及亏损款人民币250000元,被执行人王兵山已主动移交合伙投资承租经营的武威市凉州区沙井巷“食客天下美食汇”,并自愿给付申请执行人陆发红代扣款、卫生费、水费共计人民币6810元。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27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生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姚志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