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肖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961号原告:肖某,女,汉族,1960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徐某,男,汉族,1961年2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肖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健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书》,以原、被告经本院调解成功,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天赐 关注公众号“”